政府给公司的科技补贴经费可否要交所得税,按以下情况处置:
(一)《关于财政性资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限定,公司获到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量交纳公司所得税时,应按以下限定处置。
1、财政性基金,是指公司获到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贴、借贷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本,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公司按限定获到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公司、并按有关限定相应增加公司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公司获到的各类财政性资本,除隶属国家投资和资本使用后要求返还现值的以外,均应计入公司当年收入总额。
(2)对公司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限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准许的财政性资本,允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贴收入,允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限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公司按照限定交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准许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准许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予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交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司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公司当年收入总额。对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限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允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公司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花费,不得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量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本公司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限定,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到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本,凡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公司能够提供限定资本专项用途的资本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本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本有专门的资本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公司对该资本以及以该资本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